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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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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通过行政程序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要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把行政应诉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合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滥用诉权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精神,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健全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 

  三、认真做好被诉行政行为答辩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应当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商量。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积极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稳妥实施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鼓励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按期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排按期出庭。原定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认真配合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应积极提出应诉意见。 

  (二)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及时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由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及时报告裁判结果。人民法院有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裁判结果、案件情况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报告被诉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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