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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安委办〔2017〕7号
开化县安委办关于继续全面深入开展遏制有限空间作业重特大事故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芹阳办事处,工业园区,县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市、县相继发生多起有限空间多人伤亡恶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2016年起,全市开展遏制有限空间作业重特大事故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我县作为试点单位,通过示范创建、现场推动的方式积累了工作经验。为巩固前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整治行业、领域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及省、市安委办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县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特别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实际,决定继续全面深入开展我县遏制有限空间作业重特大事故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任务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巩固前期成果,继续深入开展整治;二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三是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应急救援常识培训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及应急救援技能。四是开展应急演练、配齐配全应急救援的安全设备设施。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县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三、整治要求
(一)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并严格执行。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企业应当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员、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严禁在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专业队伍和专业人员组织施工作业。
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员、检测人员、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保证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二)企业应当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含检测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备。同时,要配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通风、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当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当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
(三)企业应当在排查出的每个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告知标识,标明主要危险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四)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要进行检测,确保施工作业安全。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当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检测。
(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验收标准
1、是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