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消除饮用水水源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安全监管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7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试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穿越我县境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安全监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三大责任,以源头监管和动态管控为重点,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
第五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发货、装载、查验、登记、核准等管理制度。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穿越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划定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等道路运输许可和安全管理。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管理。
第六条 安监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运输企业落实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措施,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实行实时监控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