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规范农村居民建房强化空间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开政发[2015]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的通知》(开政发[2016]93号)等规定,围绕推进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无违建”县的目标,按照“控制为先、分类疏导、集聚发展”的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控通知如下:
一、严格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一)强化规划引领。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未完成的村暂停审批农村居民建房。村民建房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围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挖山劈山破坏耕地和山体建造住宅,农村居民要向新村庄规划区(新村规划点)、中心村集聚。农转用指标只落实到农村居民集聚点区块,解决无房户、危房户、缺房户的建房困难。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5]22号)和《开化县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发[2015]77号)文件规定和程序审批。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村级民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民民主自治组织在农村居民建房调查摸底、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违法监管、承包地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必须经村头镇农村建房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决策,严格按照“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要求审查农村居民建房条件,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
(三)加强庭院管理。镇村配合强化农房庭院面积管控,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庭院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及集体公共利益等条件,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同时鼓励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进行围护。庭院面积超过建房审批占地面积的,应做好劝退工作,农户侵占集体公共利益或大量圈占农用地行为,按违法用地处理并及时复耕。
(四)强化建筑设计。农村居民建房一律带方案审批,加强房屋建筑风格、色彩、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彰显浙西居民特色的村居风格,控制高度,提供通用图集,供农村居民建房时选择。
二、全面强化农村居民建房管控
(一)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开化县县域总体规划》、《开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化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农村居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三类实行规划管理。(1)禁建村。禁止农村居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统一纳入规划指定的集聚点审批建房。(2)限建村。农村居民建房可通过盘活、整合宅基地资源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不得突破原来的村庄用地规模。(3)集聚村。除可按限建村要求报批建房外,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户(含周边禁建村和限建村),统一纳入集聚点审批建房。
(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严禁零星新建,有条件的行政村可以在核实的区域落实集中建房基地或进行统一的城中村改造。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鼓励建立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各行政村在镇政府的指导下,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建房户建房履约金制度,各行政村对建房履约金单独建账,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挪用、占用资金、镇政府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进行监管。农户申请建房时要与村集体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履约协议书,建房履约协议中应约定建房占地面积、高度、层数、庭院、建筑风格、立面、色彩、建筑垃圾、场地清理、违约责任、履约金收取等事项。建房履约金要坚持“重收快退”的原则,既不能增加建房户的负担,又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
建房履约金可以按批建房屋的类型收取。村头镇原基拆建的房屋收取履约金2万元,新建房屋收取履约金4万元。建新拆旧农户的旧房暂时作为过渡房的,应视情况加收履约金。建房履约金分基础履约金和竣工履约金两部分,各占50%。建房户第一层楼板浇筑后经确认未违规的可返还基础履约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退换竣工履约金,旧房拆除到位平整后方能退还履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