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4〕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