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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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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财税政〔2014〕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按以下程序认定免税资格: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下同)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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