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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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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财建〔2017〕20 号
关于印发《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大决策,加强和规范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县委办〔2016〕1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印发《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7年 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规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开化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县委办〔2016〕1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1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乡镇主体、以奖代补、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各乡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整治办)按职责共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分配方案的审核、资金下达、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县整治办负责实施计划的审查,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组织编报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补助金资金对应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和分年度资金下达的初步方案,对项目安排、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各乡镇负责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的申报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好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县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服务对接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各乡镇根据本乡镇特色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设计,提出项目建设的年度计划,报县整治办汇总,县整治办对项目类别、投资规模、实施可行性、完成计划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估算后报县整治办工作专项会议决策,明确项目计划实施的必要性、建设时序、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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