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打造“阳光低保、满意低保”,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10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省政府令第358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请对象和申请方式
凡开化县户籍,以户为单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由本人申请,如本人属被监护、限制或丧失行为能力对象,可由家庭成员或村委会代为申请。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
二、规范家庭收入及人均收入计算方式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或已就业不愿提供实际收入的,可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子女赡养费,赡养费的计算公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人数)/需赡养人数。
三、规范困难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填写《开化县社会救助申请表》,所有家庭成员均须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未成年或限制行为能力对象可由主要家庭成员代签确认。
四、规范审核、审批、公示程序
申请、核查、初审1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之日起及时开展入户调查(5个工作日),必要时开展民主评议,调查员需签字确认;录入浙江省社会救助系统并提交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1个工作日),因省救助系统生效日期为次月1日,所以须在当月的1-5日提交核对;开展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7个工作日);乡镇依据入户调查和系统核对报告,结合困难家庭实际出具初审意见(2个工作日)。
公示、报批10日。乡镇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对申请对象入户调查、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或政务公开栏公示7日,并及时收集、保存公示照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将初审意见材料(申请表、审批表、汇总表)由乡镇民政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民政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