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放管服”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 号)、《浙江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财综〔2018〕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 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需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说明: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指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2.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