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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县(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管理,特制定《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综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管理,提高受托银行的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银行是指经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与委托贷款手续费支付、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资格评定、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挂钩。


第二章  受托银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银行应指定分管行长、专门部门和部门负责人负责公积金业务,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第五条  受托银行应确定公积金专项工作协调员、单据传递员、网络和接口开发联系人,加强与市公积金中心信息联系,保证银行网络通信稳定,确保公积金的业务数据信息安全。

第六条  受托银行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权证委托保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按要求办理贷款受理、审查、合同签订、抵押、放款、本息回收、逾期催缴、担保权证管理等委托业务。

第七条  受托银行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其办理受托业务的资格。

(一)未按市公积金中心授权或未经授权擅自办理签约以外的其他公积金业务;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委托协议约定,造成贷款资金损失;

(三)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当,把关不严,出现客户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四)在办理公积金委托业务中因管理混乱造成担保权证遗失、贷款档案遗失等重大失误的;

(五)贷款逾期率高,逾期清理不力;

(六)受托银行经办人员被取消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

(七)考核周期内公积金贷款笔数达不到30笔;

(八)考核周期内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

停办银行应在1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后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恢复办理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八条  受托银行应结合本考核办法,制定针对公积金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并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派驻员工薪资待遇应不低于其自营性同类金融业务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公积金业务经办资格。

(一)使用或与其他人串通使用虚假(伪造)材料、信息,骗贷住房公积金,经调查属实的;

(二)拒绝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增设其他非政策规定的附加条件,误导客户降低或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等行为,经调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被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投诉,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实为银行经办人员原因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向受托银行书面通报并暂停其经办资格,取消其操作权限。


第三章  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设置:受托银行综合考核指标分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信息化建设、综合测评及其他加减分项等五个部分,设基本分100分。

第十二条  评价标准

1、业务能力指标(基本分30分)

(1)银行协助扩面人数(10分)。银行协助扩面工作以申报表为准,申报表应在相关单位开户前(或同时)填报,考核周期内银行协助扩面人数在100人(含)以内的,以10人/分计分;扩面人数100人以上、400人(含)以下部分,以30人/分加分;400人以上部分,以50人/分加分;加分不超过20分。

(2)贷款余额(10分)。根据考核周期末各受托银行贷款余额情况,以1000万元/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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