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开化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财政局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9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9〕54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