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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管护,防范较大、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及时有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促进我镇林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开化县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森林火灾处置原则
1、实行森林消防辖区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原则。镇驻村领导、驻村干部、村两委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村的森林防火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统一组织扑救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按照先人后火要求,确保扑火人员和林区群众的安全,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3、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专群结合的原则,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时,做到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义务扑火队伍和普通群众相结合。森林火灾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本预案,积极、主动地组织、投入森林火灾扑救。
4、坚持依法扑救和科学扑救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做到森林防火“打早、打小、打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中村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作为预防、处理森林火灾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全乡森林火灾扑救。乡人民政府乡长担任乡森林防火指挥所领导小组组长,林业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乡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统一组织全乡范围内的火灾扑救。指挥所下设办公室,林业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巡查工作。各村和驻乡有林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相应辖区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工作。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驻村乡干部入村抓,村干部到山场地头抓,专职护林员做好所在村的全面巡查工作,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遇到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汇报。
第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职责:
1、及时调集乡森林防火应急小分队赶赴火灾现场扑火;
2、组织后备扑火力量参加扑火;
3、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所报告火情,凡发生跨县或跨镇火灾,除奋力扑救外,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有关负责人请示县防火办,报有关县、乡(镇)请求支援、通报灾情;
4、联系毗连地区的护林防火组织给予支援;
5、组织后勤供应,包括食品、扑火器具、运输、燃料及医疗救护等;
6、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做好林火扑救的善后工作。
第五条 一般性森林火灾发生时,由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指部对辖区范围内各村及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下列重大森林火灾,必须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所进行处理。
1、火场跨县、乡(镇)的行政界线或我镇与国营林场管辖区之间;
2、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的;
3、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公顷或火烧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延烧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重要设施、居民区的;
第六条 为便于指挥,全乡划分为9个森林防火责任村。每个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具体负责一个村,实行分村负责制。一有火警发生,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扑救,并保证余火不会复燃。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人员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必须建立森林防火应急小分队,成立一支“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半军事化扑火小分队,在高危险天气,这支队伍应随时在镇政府待命。
1、乡森林防火应急小分队。由乡政府所有适龄男性工作人员和镇应急扑火小分队成员组成。乡森林防火小分队配置装备有:砍刀、对讲机、防火服,其中防火服、头盔、手套、手电、毛巾、挎包按人数100%配备。
2、村应急扑火队。各村成立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带队的10—30人的扑火应急小分队、动员符合扑火条件的自愿者参加。禁止妇女、小孩、残疾人、弱智者参加。
第八条 通信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求各村及各有林单位负责人在防火期内要保持通讯畅通;在防火期内镇森林防火小分队队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物资保障。全体符合扑火条件的镇干部除已列入扑火小分队,除留乡值守人员外,其余人员都应参加现场、后勤物资保障供应组,以确保扑火人员的用水、食物及其他物资供应。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发生森林火灾时,分发给扑火人员。
第十条 交通保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配备《森林防火条例》滚动宣传喇叭)。防火期内和高温干旱天气森林防火专用车要时刻处于戒备状态,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护保障。本乡范围内的卫生院或诊所,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做好救护准备,组织抢救因扑火受伤的伤员,必要时要抽调医务人员携带药物和医疗器具,到达火场前线开展救护工作。
第四章 森林火灾信息处理
第十二条 森林火灾发生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尽力扑救,并即时报告乡政府,接到警报的当事人,必须在将火场位置、起火时间、发现时间、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等情况询问清楚后,立即向乡防火办汇报。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接警后,立即召集乡森林防火小分队人员赶赴火场进行扑火,并向火情所在行政村发出扑火指令;同时向上级防火办转报,以便为下一步扑火做好准备。
第五章 扑火队伍的组织调度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森林防火指挥所接警后,要针对火情、火势,迅速组织乡森林防火小分队投入扑火。
1、火情发生所在村村级扑火小分队在火情发生后要迅速赶到火场扑救。
2、火场毗邻的村或林场,获悉火情后或接到上级通知,应立即派出扑火队,赶赴火场前线指挥所接受任务,积极投入战斗。
第六章 火场指挥
第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时,下列情况下,设立扑火指挥所,指挥所分前线扑火指挥所和后方指挥所。
1、凡森林火灾延烧1小时仍未扑灭的,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在现场设立前线扑火指挥所。
2、森林火灾延烧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乡森林防火指挥所要在现场设立前线扑火指挥所,在乡政府设立后方指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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