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浙司〔2019〕69号)规定,结合全县机构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工作实际,拟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梳理和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七条规定,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