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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委办[2008]116号文件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开化县卫生局

开化县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委办[2008]116号文件和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衢市劳鉴[2009]2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了做好职能下放我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鉴定组织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医疗鉴定专家小组、医疗卫生专家库组成。

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县总工会、社保经办机构等人员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医疗鉴定专家小组。每次鉴定时临时组成,不固定人选。组长由临时抽取具体负责主检医院院长担任。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临时抽取的鉴定医生担任。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成员主要由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专家医生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成员适时调整。

二、机构职能

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开展工伤致残等级鉴定、工伤医疗期鉴定、工伤受伤部位鉴定、工伤护理等级鉴定、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其它委托性鉴定等。

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承担组织开展劳动鉴定,安排鉴定事务。办公室设在开化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与社会保险科合署办公。

开化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医疗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三、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等规定实施。

四、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原则每个季度开展一次鉴定。特殊情况时,另行决定是否增加鉴定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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