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开化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职工购买、建造营业用房,中修、小修、装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帐户销户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帐户。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三)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
(五)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非本县户籍,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生活困难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如职工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应在还清公积金贷款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 提取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 住房消费提取至消费发生时的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千元以上。如个人帐户已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款项总额。提取的时间按不同消费行为确定如下:
1、购买商品房的,签订合同后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为签订合同时间之前金额;
2、购买二手房的,按《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立契时间后的6个月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为《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立契时间之前的金额;
3、购买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的,按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6个月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为签订合同时间之前金额;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住房在农村的,按《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后的12个月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发证的时间之前金额;
5、大修自住住房的,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危房鉴定通知书》所载明时间后的6个月内可以提取。提取额为《危房鉴定通知书》出具时之前的金额。
6、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因提供提取材料的年限较长,又一直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提供材料的年限确定提取额度。
(二)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后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36个月。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而是采取由银行划转冲抵货款方式进行。如为组合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凡提前还贷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如属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由借款人先行偿还部分贷款,然后凭还款有效凭证,经贷款公积金中心确认后,到缴存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还款凭证载明的金额。
(三)一次性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既可由银行划转冲抵贷款,也可凭贷款结清凭证,到中心办理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还贷额。
(四)未申请公积金贷款而办理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即购房行为发生后,凭购房合同和首付发票提取一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后凭贷款结清凭证和贷款合同提取一次。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五)用于支付房租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第八条 生活困难提取,可提取至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如个人帐户又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可提取全部存储余额。
(一)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之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职工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