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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员会文件
开住建党〔2013〕8号
中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开化县住建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
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开化县住建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员会
2013年6月16日
抄送:县纪委(监察局)。
中共开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员会 2013年6月16日印发
开化县住建局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开展规范县级机关部门权力运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县委办[2013]33号)、《关于实行机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的操作办法(试行)》(开纪[2013]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旨在建立“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监督模式,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是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人事、财务和项目等实行不直接分管(以下简称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是指分管副职领导根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具体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程序,职能科室及分管副职领导提出的干部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方案和干部奖惩等事项必须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