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确保财政收支平稳运行、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同时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预〔2015〕9号)以及我县有关规定,决定开展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县级财力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二)项目支出结转结余(包括县级财力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资金,不包括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的剩余的资金,以及连续两年(含 两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
以下资金清理为结余资金:
1.2017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基本建设支出)。
2.2018年批复的项目支出,两年未动用的;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3.2019年批复的项目支出,项目已完成或终止形成的剩余资金;项目结转资金中不需继续使用的部分。
4.其它按政策规定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的资金。
二、清理方法及步骤
(一)清理上报阶段(2020年4月8日至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