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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财政局 中共开化县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开化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个人:

《开化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财政局  中共开化县委宣传部 

2020年4月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开化县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2019-2021年)》,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18〕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期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推动我县文化产业发展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拨付,县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以下项目进行支持:

(一)文化产业发展平台,主要包括文化类特色小镇、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以及文化产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文化展会平台、文化产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和维护,文化金融服务等。

(三)国有文化企业重点改革项目,主要指政府通过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手段,能有力促进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项目。

(四)政府引导文化产业发展政策举措,主要包括引进培养文化人才,培育文化市场消费,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动文化传播促进文化“走出去”等。

(五)列入全县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工作的项目,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方式

(一)文化产业平台、重点工作等项目建设类。纳入专项资金奖补范围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实际投入的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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