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主管部门、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化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开化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开化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开化县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提高国有企业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效率,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属、乡镇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 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线下采购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采购应依托政采云网(企业购)竞价采购。
县属国有集团公司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企业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进行采购活动。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秘密等采购项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企业自行组织采购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中心核准。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金额估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预算应由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单项的、简单的也可由采购人自行编制。
第八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跟单采购,以及经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跟单采购是指,近6个月内在本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国有企业交易平台,已经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认为其采购结果符合其采购需求、中标(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通过询价后,只有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一家报价或其报价最低的,可直接确认其成交并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规模、性质和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拟采用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跟单采购等方式的,必须经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书面报县国资中心核准。
经常性采购项目,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定点供应商,定点服务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价格调整方式和资金结算办法。
第十条 采购预算金额(指单项或年度批量,下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其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