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省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21号)要求,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质量特指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净变化量和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完成情况。
第三条 按照“突出重点、全域推进、任务挂钩、奖罚结合”原则,开展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工作,持续推进国土绿化美化和森林覆盖率争先进位。
第四条 森林质量财政奖惩对象为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下同)。
第五条 森林质量按以下标准实施奖惩:
(一)森林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