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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6-25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委员会

2020年6月29日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


开化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持续深化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机关效能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效能建设。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在编干部职工,派遣、聘用和实习等非在编人员)。

第二章  政治纪律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条  严禁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发表毫无根据、不负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秩序以及交通运输系统形象的言论。

第七条  遵纪守法,严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机关科室工作人员1天以内的请假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批准;3天以上(含3天)的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批准;并抄送局办公室留档。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单位和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离开本市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局属单位其他班子成员请假离开本市必须经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局属单位其他干部职工参照执行。同时,为提升办公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启用“钉钉”线上审批流程(详见附件)。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上班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严禁打牌、打麻将、下棋、炒股、购物、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窗口工作人员应同时遵守县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严禁在工作日、执行公务以及值班期间饮酒。工作日午休时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加打牌、打麻将等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收受礼品、礼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要财物。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责任制度等规定;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严禁在工作中作风拖拉、态度生硬或故意刁难。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公职人员会议和工作着装有关规定的通知》(县委办通[2017]76号)执行着装规定,执法人员由执法队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议、学习、值班、执勤(含文明城市创建整治、责任包干区块执勤及特殊时期执勤等)纪律。会议、学习期间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严禁会议、学习期间喧哗、吵闹。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局机关公务接待一律事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注明招待对象及人数,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接待费报销须做到“五单合一”:派出单位公函、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费用发票、接待费用明细清单、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局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餐费标准,实行一餐一结,严禁超标准接待。菜肴应突出开化特色,以本地菜、大众菜为主,严禁上烟酒、名贵高档菜肴和利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因工作需要组织全县性活动、突击行动等,确需用工作餐的,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吃请和其他娱乐消费。

第五章  非工作时间管理

第十九条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或其他娱乐活动安排。严禁到高级健身娱乐场所及高档会所消费,不接受各种会员卡。

第二十条  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不得酗酒闹事;严禁非公务活动期间着制服进入酒店、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以及说情、袒护和包庇。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审批制度,严禁公车私用。所有车辆必须按要求定点停放,非执行公务不得停放在酒店、舞厅等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所有车辆在双休日及节假日要按规定封存停驶,值班车辆需提前向局办公室报备。非值班车辆因公务原因临时需出车的,必须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报销。车辆不得私自外借或交给他人私自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或参与赌博、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的,一律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属非在编人员的,一律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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