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促进城镇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04号)精神,结合开化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本县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
对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使用《衢州市区公共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定额(试行)》、《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水定额。取水定额标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取水定额标准,每年对用水户年用水量进行核定。因用水户投资、产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以对年用水量进行重新核定。
超定额加价管理
(一)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一档:年用水量在核定的额度以内的,执行现行供水价格标准;
第二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倍缴纳;
第三档:年用水量超过核定额度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倍缴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企业,第二档和第三档分别加价0.6倍和1.2倍缴纳自来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