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经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办理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四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七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设备(货物)采购、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