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治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统计重大涉法事务的咨询、审核和协调处理,公职律师负责统计经常性涉法事务办理,并参与统计重大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同维护本局及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法学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执业律师中聘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了解统计工作,热心服务统计事业,有较强的行政执法、统计管理等方面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职律师在本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公务员中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四)品行良好。
第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法律顾问聘任事务的承办、公职律师资格的审核,以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由统计执法监督局从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法学专家或律师中遴选,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公职律师的设立,由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本局公务员自愿申请,经统计执法监督局审核,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按照《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省司法厅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统计改革、统计决策、统计行政行为、资产处置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统计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