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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开化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筹集的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保障适度、以收定支、略有结余。      

  第三条  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提取。各乡镇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公室,负责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料的整理、补偿初审、政策咨询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提供资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参加对象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户籍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在自愿的前提下,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户参加”。鼓励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小学生,同时参加其它商业医疗保险。      

  (二)持《浙江省居住证》长期在我县居住,且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      

  (三)本县在外经商务工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已参加就业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不再同时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重复享受待遇。      

  (四) 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复员军人、毕业回乡待业的大中院校应届毕业生、婚嫁等其他原因迁入人员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人员,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由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中心制定。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和收缴办法      

  (一)统筹基金的筹资标准      

  统筹基金由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组成,年筹资标准为520元,其中个人缴费170元,财政补助350元(含体检经费)。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可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居民摊派,也不得借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二)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      

  根据县里统一部署,每年由县、乡镇政府组织宣传发动,由乡镇政府负责收取下一年度个人统筹金,并以乡镇为单位在12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个人统筹金汇入县财政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专户。每个乡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比例不得低于县里要求,低于县里要求部分的需由乡镇补足。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给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逐级转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均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给付范围。      

  因公(工)负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均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给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一)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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