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及时有效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坚持权责一致,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的责任体系
(一)县政府组织领导全县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落实村(社区)巡查责任制,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牵头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并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善后等工作。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政府、芹阳办事处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拆除。
(三)工业园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园区内违法建筑防控治理工作。
(四)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
综合执法、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合理共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
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罚工作。
国土、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林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住建、供电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各项工作。国有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员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五)具体责任清单详见附件。
二、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健全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切实形成违法建设防控治理的强大合力。
(二)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综合执法等单位要与属地乡镇(办事处)加强沟通和配合。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安监、税务、文旅、公安、住建等部门和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相关规定,坚决铲除以违法建筑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限制违法建筑发挥作用,抑制违法建设行为蔓延。
1.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县住建局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不动产使用权转移登记。
3.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化、公安、卫计、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5.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时,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相关单位不得提供服务。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单位,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提供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防控制度体系
(一)2013年10月1日前产生的违法建筑,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开化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县委办〔2012〕83号)进行处置。2013年10月1日以后产生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筑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处置,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开化县乡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18〕123号)进行处置。
(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多宅”处置有关规定。要按照《开化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开政办发〔2018〕68号)、《开化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开政办发〔2018〕7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规定,通过疏堵结合,切实解决乡村“一户多宅”违法建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