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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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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化县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利用

指导意见(试行)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前提下,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原则,通过对闲置宅基地的“收、调、垦、用”等有效途径,加快农村宅基地资源转化,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根据我县实际,在“一户多宅”分类处置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以村民自愿申请为前提,经村两委同意,引导村民将闲置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

       (一)规划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政府统一依法征收后按规划使用。

       (二)规划用于农村宅基地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收回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利用。

       (三)规划用于宅基地复垦的,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

       1.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的,由村集体统一申请立项、统一组织复垦,置换成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1)复垦资金安排。宅基地复垦经县政府批准立项,完成建设验收后按25万元/亩包干奖励到乡镇,由乡镇统筹安排。下山脱贫异地搬迁宅基地复垦,要扣除项目范围内原已兑现的搬迁补助费用后包干奖励到乡镇、村,如扣除后亩均费用低于10.1万元的,则按开政办发[2018]3号文件第一条(一)(二)款和第三条执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三年行动红线内的宅基地、其他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按照开政办[2018]3号文件标准执行。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节余指标奖励机制。按宅基地复垦并通过验收后新增耕地面积,扣除该乡镇前三年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面积平均值,有节余的,节余部分按15万元/亩给予乡镇奖励。 

       2.不符合建设用地复垦立项条件的,由村集体按美丽乡村建设要求,统一组织整治整理,用于农村美化、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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