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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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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534号)以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指导,以“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为重点,以满足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大力弘扬慈善公益理念,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慈善行为规范有序,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扶持政策基本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二)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发挥最大效益。

(三)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四)强化规范管理。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阳光慈善。

1.畅通信息渠道。依托浙江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开化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民政、残联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创造条件。健全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与困难群众间以及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资源、求助需求之间的对接与共享,确保精准高效施救,合力助推脱贫攻坚。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

2.完善慈善网络。大力发展各类扶贫赈灾、扶老助残、助学助医、文化、环保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现代慈善组织发展格局。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网络和实体相结合的慈善超市。到2020年,要建成2家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依托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在本社区、村组内积极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全面布局“小慈善”,以“行小善”推动慈善观念深入人心。

3.促进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募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募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县民政局要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也应当在规定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组织投诉,或向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努力推动公正慈善。

1.规范募捐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募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制定与慈善宗旨相一致的募捐方案,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募并管理募得款物;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募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开展募捐活动,不得虚构事实骗捐、诱捐,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钱财。

2.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建立慈善组织评估机制,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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