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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4 开化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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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

 

关于处置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闲置土地。一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按依法收回方式处置。

本意见所称低效利用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容积率、投资强度的50%的建设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按收购(协商收回)方式处置外,还可通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收购储备”等方式推进二次开发。

二、收回闲置土地和需要收购的低效利用土地的原则,范围及主体。

(一)收回收购原则:坚持自愿申请与依法收购,协议有偿与无偿收回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回、收购的范围:

1、收回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法收回: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依法进行收购:

(1)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并交清土地出让金后至闲置未满两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愿申请收购的;

(2)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两年内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大于三分之一且不足二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大于25%且不足50%的;

(3)已经停工停产两年,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重新生产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回主体:拟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回。

收购主体:由工业园区或相关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实施收购。收购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收购主体自筹,并按照土地储备办法纳入县土地储备中心。

三、收回、收购标准。

(一)收回标准

1、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无偿收回;

2、对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经认定有利用价值的,原则上按拆迁价补偿,经认定无利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拆除;

 3、因政府行为造成闲置的按收购标准执行。

(二)收购标准

1、对供地后两年内、并依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地价款的企业,收购土地使用权价格为原出让价款扣减已兑现的政策奖励和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再加上已缴纳的契税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后的价格;

2、对收购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驳坎、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拆迁价补偿;

3、被收购企业拖欠的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应由被收购企业自行缴纳。

(三)税费结算

对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收回、收购后进行二次出让的地块,国土和财政部门应单独进行台账管理,各项专项基金按二次出让价款(或面积)差额补提,乡镇分成按二次出让收益与原出让收益差额结算。

四、收回、收购程序。

(一)收回程序

构成闲置土地满两年的,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执行。

收购程序:

1、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经信(履约验收办或决策咨询办)、国土、住建、财政、园区和各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成立工作小组,联合调查核实,确定收购企业的名单,经县政府批准,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2、相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必须向园区或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截止时间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对达到收购条件,企业不愿收购的,由园区或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发出强制收购通知;

3、由园区或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与被收购企业签订收购协议或合同;

4、涉及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园区或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企业应与抵押权人处理好债务、债权事项,及时注销他项权利证书;

5、相关企业应按约定上交土地证、房产证,收回后及时注销相关权证;

6、园区或功能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对收购的土地应及时纳入储备并同时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相关土地储备报备手续。

五、低效利用土地除收购外还可按其他方式处置。

对认定为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除收购外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二次开发(包括现有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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