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
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
第一条 为确保滩坑水电站我县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库区调查成果和丽政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县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的补偿补助及相关事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库区内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修理等)、家庭作坊(碾米、食品加工、酿酒、铁器加工等)、个体诊所(医疗站)、农技服务站等。补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库区内160米高程以下(包括九龙复建镇规划区须搬迁的),有固定的经营(生产加工)场所;
(二)2002年4月3日前开始经营(生产加工),补偿时仍在经营(生产加工);
(三)除家庭作坊外,须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照。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补助原则,补偿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和平衡后确定,并对补偿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补偿补助工作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和我县移民工作总体计划的需要,与移民的安置同步进行。
第五条 补偿补助以2004年10月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组织的我县库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登记为基础,根据补偿补助对象的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额(产值)等,经综合平衡后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
根据被淹企业的设备(设施)投资、成新和经营现状、利润、纳税等综合情况,分别给予5000-1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
根据补偿对象的经营方式、范围、销售额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经营规模特别大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修理店、农技服务站、个体诊所(医疗站)、渤海农贸市场等经营户参照上述规定补偿。
(三)家庭作坊
根据补偿对象的投资规模、经营状况,动力性质、容量等,经综合平衡后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六条 小规模企业在与县移民主管部门签订关停销号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补偿补助费。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经营(加工)者是移民的,补偿补助费合并计入《移民安置补偿卡》中发放;经营(生产加工)户不是移民的,按照移民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发放。
第七条 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后,其生产(经营)设施、机器设备等不再补偿。
第八条 补偿补助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责任到乡镇”的工作要求,由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企业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协调,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县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第九条 补偿补助资金是移民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审批制度,严禁占用、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水利 企业 安置 补偿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
工商户、家庭作坊等补偿补助意见
第一条 为确保滩坑水电站我县库区移民动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库区调查成果和丽政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就我县库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的补偿补助及相关事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补偿补助的范围包括库区内的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住宿、修理等)、家庭作坊(碾米、食品加工、酿酒、铁器加工等)、个体诊所(医疗站)、农技服务站等。补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库区内160米高程以下(包括九龙复建镇规划区须搬迁的),有固定的经营(生产加工)场所;
(二)2002年4月3日前开始经营(生产加工),补偿时仍在经营(生产加工);
(三)除家庭作坊外,须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证照。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补助原则,补偿补助标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和平衡后确定,并对补偿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补偿补助工作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和我县移民工作总体计划的需要,与移民的安置同步进行。
第五条 补偿补助以2004年10月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组织的我县库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调查登记为基础,根据补偿补助对象的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额(产值)等,经综合平衡后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
根据被淹企业的设备(设施)投资、成新和经营现状、利润、纳税等综合情况,分别给予5000-1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
根据补偿对象的经营方式、范围、销售额等情况,经综合平衡后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给予500--5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经营规模特别大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修理店、农技服务站、个体诊所(医疗站)、渤海农贸市场等经营户参照上述规定补偿。
(三)家庭作坊
根据补偿对象的投资规模、经营状况,动力性质、容量等,经综合平衡后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偿补助。
第六条 小规模企业在与县移民主管部门签订关停销号合同后一次性支付补偿补助费。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经营(加工)者是移民的,补偿补助费合并计入《移民安置补偿卡》中发放;经营(生产加工)户不是移民的,按照移民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发放。
第七条 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助后,其生产(经营)设施、机器设备等不再补偿。
第八条 补偿补助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责任到乡镇”的工作要求,由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企业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协调,乡镇政府负责实施,县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
第九条 补偿补助资金是移民专项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审批制度,严禁占用、挪用资金或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水利 企业 安置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