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加管理透明度,保护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得到纠正,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中心的作用。
4、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规范无条件公开信息、依法申请信息、非公开信息的标准和界定程序,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分级目录体系,不断拓宽公开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渠道。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县、乡(镇)政府以及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含政策措施,下同)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9、扩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制定计划征询社会意见的制度。起草地方性政策措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县属主要新闻媒体以及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0、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第1号令)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否则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发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定通过后要及时在《畲乡报》及政府网站上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1、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清理。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4、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制订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探索建立检查准入制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扰民。
15、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1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县政府每年要开展1至2次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17、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8、从源头上积极防范。建立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从源头上防范社会矛盾的发生。
19、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而不能推诿,坚决查处严重违反政策侵害群众权益及漠视群众呼声推诿塞责行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镇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全县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20、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推进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开展下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引发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24、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县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本部门对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各下属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
25、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26、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27、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与建设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8、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综合法律知识及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把学习培训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选拔使用结合起来。
29、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定期通报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0、积极营造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开展学习和宣传。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搞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深刻把握《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政府及其各部门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县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尚未设置法制科(室)的,要调整现有内设机构,尽快设置,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以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加管理透明度,保护和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明显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逐步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得到纠正,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和优化配置。加强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
2、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取消以收费、罚款为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机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中心的作用。
4、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务信息。对公开的政务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规范无条件公开信息、依法申请信息、非公开信息的标准和界定程序,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分级目录体系,不断拓宽公开信息和获取信息的渠道。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5、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县、乡(镇)政府以及县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和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涉及经济管理、公民切身利益、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政府或者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7、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经确认为决策严重失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含政策措施,下同)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质量。要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体现、推动和保障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促进人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9、扩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政府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制定计划征询社会意见的制度。起草地方性政策措施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县属主要新闻媒体以及指定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0、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公开发布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县政府第1号令)必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否则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发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定通过后要及时在《畲乡报》及政府网站上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11、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清理。实施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份向制定机关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对需要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书面报告。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积极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
1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4、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工作的重点。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要制订执行性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与理由。探索建立检查准入制度,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避免执法扰民。
15、制定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工作制度。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政府部门要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制度、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16、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县政府每年要开展1至2次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
17、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定期对所属行政机关的执法绩效进行测评。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测评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8、从源头上积极防范。建立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发挥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从源头上防范社会矛盾的发生。
19、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而不能推诿,坚决查处严重违反政策侵害群众权益及漠视群众呼声推诿塞责行为。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镇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全县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20、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完善信访处理规则,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推进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开展下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引发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六)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24、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县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本部门对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各下属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
25、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26、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27、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与建设现代化相适应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律知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28、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综合法律知识及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把学习培训与公务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选拔使用结合起来。
29、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定期通报依法行政考核情况,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30、积极营造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二)开展学习和宣传。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法搞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深刻把握《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制定落实《纲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纲要》和本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县政府定期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五)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政府及其各部门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县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尚未设置法制科(室)的,要调整现有内设机构,尽快设置,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