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全县范围内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48元/月·人调整到28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150元/月·人调整到170元/月·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
二、执行时间:以上调整后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
为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8〕85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调整全县范围内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48元/月·人调整到280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150元/月·人调整到170元/月·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
二、执行时间:以上调整后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