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畜禽饲养、温室大棚、休闲观光农业等用地。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为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服务的临时性的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所需的用地。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管理政策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或林地面积超过200亩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使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的,视实际需要使用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左右比例使用,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可能对耕作层造成一定影响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用地申请主体向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期满后予以复耕的承诺,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每平方米10元的复耕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代收管理,存入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如不改变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对不继续使用的应自行拆除并予以恢复。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程序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和审查。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申请报告,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接到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用地申请后,组织国土、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指导村签订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收取足额的土地复耕保证金等,并收集相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涉及滩坑库区的,须由北海库区开发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
(二)农业部门确认。县农业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报件后,对报件项目予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和类型,土地流转面积等,经确认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农业部门确认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予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涉及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权限在法定期限内报批,涉及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建设规划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内出具选址意见,经审核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用地,须由县建设部门根据临时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临时规划许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材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存档,同时抄送县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并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报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所需材料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书或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复耕承诺书;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表;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测绘);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踏勘表;
(七)涉及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八)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意见;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应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类型和范围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以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为名占用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指导和支持,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流转手续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用地要严肃查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批准后的用地,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全程管理,确保规范用地;对未经批准和改变土地权属及用途或建永久性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及时足额收取复耕保证金,对复耕保证金纳入专项管理,并负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满后确保土地复耕。
附件: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2.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书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复耕承诺书
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表
5.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踏勘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为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范围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畜禽饲养、温室大棚、休闲观光农业等用地。
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包括为农业生产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服务的临时性的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所需的用地。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管理政策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耕地面积超过50亩或林地面积超过200亩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使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的,视实际需要使用配套设施用地;使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左右比例使用,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丽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可能对耕作层造成一定影响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用地申请主体向土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期满后予以复耕的承诺,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每平方米10元的复耕保证金,该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代收管理,存入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如不改变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批备案,对不继续使用的应自行拆除并予以恢复。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程序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和审查。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申请报告,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接到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用地申请后,组织国土、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指导村签订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收取足额的土地复耕保证金等,并收集相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报县农业部门审核确认。其中涉及滩坑库区的,须由北海库区开发管理处作出审查意见。
(二)农业部门确认。县农业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报件后,对报件项目予以确认,确认内容主要为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和类型,土地流转面积等,经确认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确认,送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农业部门确认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予以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涉及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权限在法定期限内报批,涉及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建设规划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内出具选址意见,经审核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的用地,须由县建设部门根据临时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临时规划许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材料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存档,同时抄送县农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并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报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所需材料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书或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土地流转合同;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复耕承诺书;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表;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平面布置图(测绘);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踏勘表;
(七)涉及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八)在城市、村镇规划区内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意见;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五、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应尽量利用低丘缓坡、滩涂或地力难以提高的其他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项目类型和范围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农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以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为名占用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不得建永久性建筑。
(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指导和支持,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流转手续严格依法办理,对违法用地要严肃查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是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批准后的用地,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全程管理,确保规范用地;对未经批准和改变土地权属及用途或建永久性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县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农业生产设施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拆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要及时足额收取复耕保证金,对复耕保证金纳入专项管理,并负责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期满后确保土地复耕。
附件:1.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报告
2.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承包合同书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复耕承诺书
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表
5.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及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踏勘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业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