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现就我县2010年林木采伐限额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的2010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村和编制单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10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埴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县机动限额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当地乡镇(管理区)政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预留采伐指标内按法定程序审批。
交通、水利、建设等单位管理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管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统一使用。严格管护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和公路沿线林区,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林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并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凭证采伐。严格执行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源头林木采伐管理,实行林政号印和“合法来源证明”制度,对林木收购、经营、加工、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10年林木采伐限额计划表
抄送: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5号)精神,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现就我县2010年林木采伐限额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县政府下达给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的2010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及时分解下达给各村和编制单位,并将落实情况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限额等额确定。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我县确定2010年毛竹采伐计划为240万株,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年毛竹采伐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材实行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培埴业用材列入商品材和非商品材限额管理,非商品材不再分自用材和烧材。县机动限额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当地乡镇(管理区)政府报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预留采伐指标内按法定程序审批。
交通、水利、建设等单位管理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管理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统一使用。严格管护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和公路沿线林区,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林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三、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林木采伐公示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提供伐区作业设计,并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凭证采伐。严格执行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源头林木采伐管理,实行林政号印和“合法来源证明”制度,对林木收购、经营、加工、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管理区)、国有林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附件:景宁畲族自治县2010年林木采伐限额计划表
抄送:省林业厅,市林业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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