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县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9〕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服务业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指标分配比例。鼓励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商务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三)拓宽服务业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引导金融机构优先对服务业项目安排贷款并逐步加大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通过贴息、补助和与国家、省、市、县服务业资金配套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鼓励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着力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四)调整服务业用水、用电价格及收费政策
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在国家规定的电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规范对服务业企业的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全县行政性收费依法征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严禁向服务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五)落实地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服务业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切实抓好对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财政税费政策的扶持。认真落实我县结合实际已制定出台的系列有关服务业发展的税费减免政策。
二、着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从201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服务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政策扶持,县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服务业规划编制、服务业品牌建设、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考核奖励等方面,原已出台的涉及服务业领域扶持奖励政策的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包括在本次设立的200万元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境外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切实加快全县服务业发展。
(一)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引导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谋划建设服务业项目,对服务业重点项目组织实施成效明显的单位,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服务业项目。对民间投资且被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计划的,并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到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且按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到位的,根据实施进展适时给予一定补助。
(二)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重点建设畲族风情旅游度假基地、全国畲族文化产业发展基地、民族总部经济基地、生态休闲养生养老基地等服务业集聚区。积极培育建设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列入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管理,并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建设的,分别给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牵头部门或主要责任部门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三)加快畲乡特色旅游业发展
加强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加大旅游接待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形成“一环两沿三区”旅游发展格局。推进畲乡特色旅游标准化项目实施,强化“吃、住、行、游、娱、购”六要素保障,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具体按照《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景委〔2011〕1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08〕37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畲乡特色游标准化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加快生态休闲养生养老经济发展
依托民族、生态资源优势,立足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鹤溪全国历史文化名镇、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等平台,努力创建集养身、养心、养颜、养老、休闲为一体的畲乡风情养生度假基地,将景宁打造成为丽水二级养生养老基地。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生态休闲旅游、养生养老房产、养生养老医疗保健、休闲养生林业、休闲养生养老用品制造业等生态休闲养生养老产业的发展,鼓励生态休闲养生养老项目开发,支持畲医畲药药品及保健品研发生产、民族传统美食制作、畲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开发运用等,对推进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五)加快民族总部经济发展
充分利用民族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结合城市化推进吸引企业的管理、营销、研发、制造、物流等产业链核心环节入驻我县,引进和发展营销、贸易性企业集团或区域性总部及其管理、研发、采购、物流、财务、投资等职能型总部,以及专业化的信息、中介代理等生产性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具体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景政发〔2010〕38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4号)、《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景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应的政策执行)。
(六)加快商贸物流业发展
1.商贸流通业
加快商业网点设施建设与完善,支持新建(改造提升)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商业特色街区、专业市场等符合规划要求的大型商贸设施项目,对新建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运作成效明显的,经审核给予5万元补助。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对经营运作成效明显,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位于全县前列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2.现代物流业
鼓励物流企业做优做强。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或总资产在8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⑴三年内每年按其实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在200万元内的给予60%的奖励、201-300万元的部分给予70%的奖励、300万元以上部分的给予80%的奖励。原已注册的企业参照执行;
⑵对首次被评为国家A、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⑶新落户的10吨以上运输车辆,每辆给予财政补助,即第一年补助5000元,第二、三年分别给予补助2000元;
⑷自主开拓全国各地物流专线且连续正常运行三年及以上的,补助3万元。
对发展农村三大物流配送网络(农业生产资料配送网(含仓贮中转站)、放心食品配送网、小件快运网)的企业,根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鼓励工业企业将运输业务外包给本地物流(运输)企业,对年运输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两年内每年按其支付给本地运输企业的运费支出的2%予以奖励。
(七)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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