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0〕59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集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以下简称“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增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在深化责任农技推广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县级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完善全县22个乡镇(管理区)的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化农业服务作用,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基本完成省政府提出“建设农业‘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机构建设,健全网络体系
(一)加强县级农业服务机构建设。
在县农业局内设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要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监测、组织协调及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国家质量认证、标识管理等职能。
(二)建立“三位一体”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
1.机构设置。每个乡镇(管理区)设立农业公共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原则上要配足农技、农机、农经、畜牧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管、动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确保做到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责任全覆盖。农业公共服务站统一挂牌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注销原农技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即乡镇(管理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乡镇(管理区)党委政府实行双重领导,以乡镇(管理区)党委政府为主管。
2.编制及人员。每个乡镇(管理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名以上,明确农技推广员、动植物疫病防控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负责我县“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工作。针对乡镇(管理区)责任农技员分布不平衡,人员缺编严重、人员老化等实际情况,根据本乡镇产业发展需要,在专业间调剂或交叉兼职;在1-2年内有计划地从普通高校专业对口的毕业生中招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充实到农技队伍。其中,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队伍建设按《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景编〔2008〕56号)文件规定,在2-3年内招聘充实专业人员达到21人。
3.人员调配。为确保“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必须保持乡镇(管理区)责任农技员队伍的稳定性。
4.经费保障。乡镇(管理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对动物防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基层政府组织防疫员队伍完成。
5.工作职责。乡镇(管理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农民增收计划;完成农业生产任务;落实业务线条责任人和农业服务责任区,确保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农产品营销等公共服务职责到位;为党委、政府做好农业服务、绿色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参谋;组织农业服务人员培训,落实工作责任。
(三)推进村级农业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依托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点,由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担任村级服务站站长,选配兼职农业助理员和疫情测报员,人员可从大学生村官、乡土人才或村干部中选任,协助责任农技员承担村级农技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村组农业服务网点,提高农业公共服务覆盖面。
(四)发挥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作用。
积极培育和发挥种养殖专业大户、科技示范户、乡土人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主体的技术优势和示范带动作用,延伸农业公共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运行机制
(一)明确农业公共服务的具体职能。
农技推广职能:主要包括落实农业生产任务,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民技术培训,农业资源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
动植物防疫职能:主要包括动物免疫、疫情报送、防疫智能化信息录入、防治处置等;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监测、普查、防控和处置;检疫性病虫害普查、信息提供、疫情防控、疫情扑灭等。
农产品质量监管职能: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监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生产档案记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生态环境保护。
(二)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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