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乡镇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使乡镇财政通过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乡镇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县实际,就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县乡两级财政利益分配的原则。确保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公务正常运转。加大对乡镇、街道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乡镇、街道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规模,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收入实行地方财政收入总额分成和定额补助方法,乡镇、街道收入和支出情况按规定进行预决算及公开。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房产税、资源税、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农民缴纳部分)等税种。
2.各乡镇、街道迁移、牵头招商进入县民族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其收入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乡镇、街道收入。
3.除建设项目及垦造耕地项目等大额税收外,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收不列入乡镇、街道财政收入。
4.已投产的小水电站的属地情况由于经济权益较难划分,所以小水电站的税收收入不列入乡镇、街道财政收入范围。
(二)支出范围。
乡镇(街道)政府行政支出和农业、林业、文化、计划生育、抚恤社救及其他支出。
三、体制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心镇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一般乡镇财政的财力,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办法按中心镇和一般乡镇财政体制结算形式制定,分别核算。
(一)中心镇财政管理体制。
确定沙湾中心镇、东坑中心镇及参照中心镇核算的红星街道、鹤溪街道、英川镇共5个乡镇、街道。
实行“确定收入范围,核定基数,基数内固定分成,超过基数部分全额返还”的结算形式。
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范围和基数
(1)税收收入范围。中心镇的税收收入范围根据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确定。
(2)基数的确定。以中心镇范围内前三年的税收收入(留地方部分)平均数为基数。
2.体制结算形式
(1)税收收入分成结算。中心镇税收基数内部分按县、中心镇5:5分成,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二)一般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确定渤海镇、澄照乡、梧桐乡、标溪乡、景南乡、雁溪乡、大均乡、九龙乡、梅岐乡、大际乡、毛洋乡、秋炉乡、大地乡、鸬鹚乡、家地乡、郑坑乡等16个一般乡镇。
实行“核定基数,定额补助”的结算形式。
1.地方财政收入基数
以16个一般乡镇范围内前三年的乡镇实际税收超收分成所得平均数为基数。
2.体制结算形式
县财政根据16个一般乡镇所确定的基数,定额补助给乡镇。
四、激励发展与约束机制
(一)中心镇激励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