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包括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监督,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地名包括:
(一)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区域名称,山、河流、湖、岛等地形实体名称,山峰、山洞、山口(岭)、山谷、库湾等地形实体局部名称和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乡镇(街道)各级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乡镇(街道)、自然村、住宅区,城区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
(六)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汽车站、水文站、气象站、码头、水库、江堤、大中型引水工程、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专业市场等名称;
(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民政局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名办)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县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项,对本县各类地名命名和更名进行审核、申报,公布标准地名;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三)编制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国家标准设置、管理地名标志,核发《门牌证》;
(五)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编纂地名志、书、图,审核地名密集的出版物;
(六)建立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组织地名学术研究,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建立提升地名数据库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地名网站(或网页);
公安、发改、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环保、文广新、电力、邮政、电信、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财政、国土、档案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地名工作,县有关部门和各类经济区域、旅游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或者本范围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地名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地名规划与城乡规划应当同步进行,城建部门在进行各类建设规划时,要会同县民政局作出相应的地名规划,规划的名称未批准前,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和使用。
加强地名文化遗产的组织调查,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章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则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符合地名规划的要求,反映本县历史、文化、地理等特征,含义健康,不得损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
(二)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真实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类别。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等交通线路)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使用非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非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
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码头、渡口、水库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使用大道、街、路、巷、弄等通名的道路和使用小区、度假村、山庄、公寓、别墅、园、苑、院、居等及城、大厦、中心、馆、宫等通名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条件和功能。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通名使用标准依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地名总体规划(2007-2020)》(景政办发〔2010〕13号)制定的标准。
1.“大道、街、路、巷、弄”通名的使用规范:
①新建主次道路的通名命名,东西走向的称“街”,南北走向的称“路”(含其他走向的道路)。
②街或路红线宽度应在12米以上。12米以下称弄或巷。
③使用“大道”通名的路,属高规格交通主干道,红线宽度应在30米、长度2000米以上;长度超过3000米的路(街)、5000米的大道(大街),如系道路延伸部分,可按延伸方向,在通名前加方位词。可以以方位词(南、中、北;东、中、西)区分段位;
2.住宅区和商用楼盘的通名使用规范:
①基础设施完善的住宅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可用“小区”或“花苑”作通名。
②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用“园”或“苑”作通名;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豪华高级住宅,可用“公寓”作通名;达不到以上量化指标的住宅区或在较大小区内还要分块命名的可选用“院、居、庭、坊、楼、阁、舍、庄、宅、庐、邸、轩、堡、府、榭、湾、排屋”等作通名。
③在郊区或风景区供度假使用的大型旅游场所,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的,可用“度假村”作通名。
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花圃、绿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50%,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可称“山庄”。
④占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可用“城”作通名。
⑤高度在1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用“大楼”作通名;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用“商厦”作通名。
⑥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规模较大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6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可用“中心(商场)”作通名。
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可用“馆、宫”作通名。
⑦广场是指县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借用“广场”此词作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要求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并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⑧其它公共设施的通名:
公园:花木绿地面积应有占总面积65%以上。用于集会、供群众休息、文体活动和进行宣传教育以及节日游园等活动的场所。
⑨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广场花园、××花园大厦、××广场大厦等,均属通名重叠现象,应避免出现。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以及外国地名和人名作地名。
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四)下列地名不得重名,并避免使用近似、易混淆的名称:
①省内行政区域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②县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③同一乡(镇)、街道内的自然村名称;
④县城区、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
(五)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第九条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