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3年7月20日前在我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及范围
(一)认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从内容上把握以下要点:行政性;外部性;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力;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定、命令(令)、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文件内容按照本意见“(一)认定标准”予以确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3.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4.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整治工作方案;
5.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对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答复;
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7.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8.文件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指导意见;
9.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文种;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7.人事任免、工作表彰和通报;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9.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10.涉密文件;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4.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
15.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6.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单位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17.单纯倡导性、宣传性的指导意见;
18.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19.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一)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1.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
2.操作流程
(1)起草与收文。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议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该文的请示,同时附上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制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和有关材料(具体包括:起草单位相关职能科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集体审议记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如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县政府办公室在收文后,须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时具备以上几个要素进行审定。县政府办公室不能辨别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交县政府法制办认定。对符合报送要求的,按有关流程办理。
(2)统一登记、合法性审查。经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所有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在审查时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县政府法制办一次性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办文科室,办文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对上报要素不全的,又不予补全的,可作退文处理。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提请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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