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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6-03 景宁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生态立县、产业富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突出产业培育和民生改善两大重点,加强畲乡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大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发展、文化发展、改革发展、和谐发展,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大兴求实作风、干事文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以“审批提速、服务提质、工作提效”为核心,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二条 完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景宁”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推进公平准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决策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空间规划、重点资源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全县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在上一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一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政府法制办提出,提交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县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三条 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不断理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其他各类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街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规范公权力、提高公信力、增强执行力。

  

  第八章 科学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落实好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各项目标任务。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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