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九届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12月24日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党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推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争当“丽水之干”模范生,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景宁的历次重要嘱托,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阳光政府、廉洁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
(一)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
(二)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两强三提高(强谋划、强执行,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政府公信力)”为导向,各项工作都要拉高标杆、体现刚性、精准管理,推进表格化、清单式、销号制管理,不断提升政府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有为政府。
(三)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下: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六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和局长负责制。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走在前列”和“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的重要嘱托,坚持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第十条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两山”理论,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擦亮生态底色,弘扬畲族文化,做强发展底子,加快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民族风情特色园建设,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新景宁。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指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全县全员全时全程的生态自觉、生态自律保护好绿水青山,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部门集体讨论,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相关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还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内容和需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对事关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依法向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将重大决策写入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计划、预算等报告,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民族自治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即时制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制定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由各行政机关就其职责事项分别进行合法性审核;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先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一般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或者以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解读。
第二十四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公众参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监察委员会、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