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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已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决定,批准了我市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并设立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挂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将采取分步公布、分步实施的方式划转市容环境卫生等21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首批有关职能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转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四)《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五)《关于丽水市及所辖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00号);
(六)《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6〕84号)。
二、首批具体划转实施的范围
以下行政处罚权划转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44项);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