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敬老院管理和建设暂行规定》、《丽水市农村敬老院管理若干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敬老院是为农村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主办。
第三条敬老院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民政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建设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敬老院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敬老院要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消防、卫生、财务、资产、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章乡镇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应当与敬老院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敬老院。跨乡镇的敬老院,应成立敬老院管理委员会,由有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敬老院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平时由敬老院所在乡镇负责管理。
主要职责:
1.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资金。
3.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落实相应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4.负责审核敬老院上报的五保对象入院、出院申请。
5.监督敬老院做好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6.对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处理或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做好与敬老院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业务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
1.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2.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敬老院上报的五保对象入院、出院事项。
3.指导敬老院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4.有计划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敬老院应统筹安排各项费用支出。
第九条五保供养资金主要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以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
第十一条 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敬老院要统筹安排资金,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大宗设备的添置、更新或房屋维修,原则上应在每年年末制订计划,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县民政部门备案。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院务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敬老院为经济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截留供养经费,不得用于敬老院工作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属于供养资金开支的票据不得在供养经费帐户上报销。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五条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有少数民族供养对象的敬老院,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根据少数民族习俗特点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敬老院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敬老院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五章岗位设置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经验,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征得县民政部门同意后任免。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可设置院长(专职院长,下同)、护理员、炊事员、报账员、安全员等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养对象人数挂钩,按1:10的比例配备,护理失能失智老人可以按1:4-6的比例配备。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原则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聘用,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招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称职或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下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之一的,对工作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连续两次年度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
(2)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款物的。
(3)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4)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敬老院财产数额较大的。
(5)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6)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食物中毒事件的。
(7)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工资薪酬。
1.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平均薪酬应不低于上年度景宁全县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社保费等)。
2.岗位津贴和技术等级津贴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4〕80号)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景政办发〔2014〕141号)执行。
3、一次性补偿。解聘人员按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但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者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六章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敬老院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做到制度上墙,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