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巩固“五水共治”成果,切实保护我县水环境安全和渔业资源,严厉打击电、毒、炸鱼及非法捕捞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违反者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严禁制造、销售和使用电捕鱼以及其他非法捕捞工具。违法规定的,由县水利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非法持有炸鱼、毒鱼物品和电鱼工具的,必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主动上缴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上缴或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处罚。
四、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