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县范围内的危险住宅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房屋的解危处置工作。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文物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和旅游开发保护等房屋的解危处置,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住宅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房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危房和农村危房:城镇危房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危险住宅房屋;农村危房是指县城建成区范围外的危险住宅房屋。
第五条 危房治理改造坚持“政府指导、业主负责、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县治危拆违办负责组织编制危房治理改造相关政策,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督查、考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房排查巡查、危房告知、排险解危等相关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危房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危房拆除重建的用地审核、监督管理和不动产权属证办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改造专项资金。
县农办、民宗、民政、国资、教育、卫生、经商、水利、林业、供销社等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系统相关房屋安全负责,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和治理工作,治理改造资金自行解决。
第二章城镇危房解危处置及补助
第七条 城镇C级危房可以采取巡查监控或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
1.巡查监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C级危房,重点针对已鉴定出的隐患点开展常态化巡查。
2.维修加固:房屋所有权人选择维修加固方式进行治理,依照危房鉴定结论对隐患点进行维修加固,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户补助限额8000元。
第八条 城镇D级危房可以采取维修加固、腾空封存、拆除保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治理。
1.维修加固:经认定可以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房屋所有权人可根据鉴定报告中的隐患点采用维修加固进行治理,按维修加固实际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户补助限额10000元。
2.腾空封存:危房产权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腾空协议书》,在按照协议要求对危房进行腾空封存后,按危房所有权证所载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的临时安置费补助,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
选择腾空封存,后期再次选择改变解危方式的不能同时享有此项补助。
3.拆除保全:危房产权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危房拆除保全协议书》,在保全房屋相关证书、照片、影像等证据,根据协议对危房进行拆除。危房拆除后,按危房所有权证所载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补助,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待所拆除的危房区域拆迁改造时,按拆迁改造政策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