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KJND01—2017—0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7〕11号)、《丽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17〕43号)精神,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确立“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目标。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进一步摸清,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布局更趋合理,重大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综合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初步显现,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三、进度安排
2017年4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2017年5月)。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认真部署、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整治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
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为排摸整治阶段,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整治攻坚阶段。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在强化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可行模式、推广先进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强化综合治理理念,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1.强化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要求,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县安委办、县编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确性、有效性,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县安委办牵头,县直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任,持续推进)
3.建立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在“平安景宁”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县委政法委、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建立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基础上,理清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研究、部署和推进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县安监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8月底前完成)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的主体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安委〔2016〕7号文件规定,负责指导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工作。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相关单位全面履行危险化学品风险摸排和数据填报义务并进行检查。在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建立分层级管理的安全风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规模、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和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储存量、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安全风险信息。涉及重大安全风险及跨区域安全风险的重大危险源、高位化学品、油气管道、城镇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等录入全省统一数据库。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及相关安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危险化学品预防大数据平台实施安全管理。(县安委办、乡镇(街道)、县经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运输局、县建设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统筹优化产业布局。综合资源供给、环境容量、安全保障、产业基础等因素,在推进“多规合一”工作中,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编制化工安全发展规划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鼓励、限制与退出意见,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的设立。严禁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制定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县发改局、属地乡镇(街道)牵头、县直部门按职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进一步加强高危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各项管控措施的落实,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探索实施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专库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逐步实施电子示踪管理切实落实重大危险源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危险化学品罐区达到相关规范设计的要求。(县安委办、县经商局、县公安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设置经营点,积极推动经营企业进市场。推进仓储规范化,合理布局储存场所。(属地乡镇(街道)、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直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加强危化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共享系统,提高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能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和运输装卸条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严厉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标识与实际货物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加强油气输送管道管理。建立健全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杜绝新增隐患,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县发改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