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全面治理城市环境污染,倡导移风易俗,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创建和谐、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城南社区辖区、城西社区辖区,红星社区辖区,仙童社区辖区、金仙寺社区辖区城区部分,具体见附图。
二、限放时间:每年除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六的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五的零时至二十四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和礼花弹、电子礼炮等。
四、在任何时间,禁止在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风景名胜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在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七、各酒店、宾馆(包括县城区摆宴席的各类场所)在办理红白喜事中出现违规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宴席举办人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