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5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切实加强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帮扶,确保基本消除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600元的贫困现象,根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比提高8%以上”及“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75%”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8元调整为528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2元调整为396元。
二、资金渠道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全额由县财政承担。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