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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发〔2014〕27号 (KJND00—2014—0002)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质量强县建设,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和个人,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全面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景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县(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以及在质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企业(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为准绳,提高评审工作的公信度和有效性。 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3名。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评委会由县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人员、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公布。 第七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评审办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 (二)编制、落实县政府质量奖工作计划; (三)受理企业和个人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四)组织调查、监督申报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经营管理实绩、社会公德、社会责任及职业道德等; (五)组织评审组对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监督、考核评审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对评审工作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指导、培育企业争创县政府质量奖,监督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县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评审员人选。 第十条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由评审办建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二) 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相应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集团公司指总部)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生产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基本普及全面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培训,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其经营规模、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行业前列;小型企业其经营规模、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可适当放宽; (四)开展质量强企、质量强业活动,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促进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处在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主要产品拥有自主品牌(特殊行业除外),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二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企业(含丽水经济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或有关单位负责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二)熟悉《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组织或参与实施质量强县或其他质量提升活动,在质量强企、质量强业、质量强县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掌握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积极学习和推广应用卓越绩效评价、六西格玛等质量管理新技术、新方法,参与体系认证、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小组等质量活动,为单位或区域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出了突出贡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景宁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jingningxian/20210603/24600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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