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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发〔2014〕139号(KJND01—2014—0026)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户籍残疾人的康复医疗、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教育培训、生活保障、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扶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 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扶助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与方便,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基本实现全面小康生活。 第五条县财政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扶助残疾人的经费投入,为缩小残疾人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提供财力保障。 第二章康复医疗 第六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人民医院要开设康复科和心理咨询科。 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康复指导站,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康复科,配备专(兼)职康复人员,为残疾人就近提供便利的康复服务。鼓励和扶持社会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八条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程,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做好适龄听障、智障(孤独症)和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对在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受训的儿童,按照《丽水市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受训儿童补助办法》给予减免。 第十条卫生、人口与计生 、残联 、财政等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 。实行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和产前筛查免费制度。 第三章劳动就业 第十一条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每年提供10%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工( 农) 疗、盲人保健按摩等机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置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残疾人就业,并为发挥他们作用提供方便。探索残疾人庇护产品专产专营试点工作。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及时纠正和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工资及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残疾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招录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岗位条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人员平等竞争的权利。招聘组织者对残疾人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给以一定的优惠,如减免报名费、提供便利服务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1 年以上( 含) 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残疾职工的工资定级、晋级、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等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记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非农户籍的失业残疾人,均可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同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不含离、退休人员),残联凭其营业执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残疾人在当地从事种养业或加工业, 创业初期有困难的由残联核准后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扶持,两周年内限享受一次。 第四章扶贫解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丽水市 > 景宁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jingningxian/20210603/24599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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