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防御和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及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等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等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信息发布
第六条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预警信息等级与《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我县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对应。
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件,应当立即向事件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报告。
第九条事件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的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经研究讨论,认为该事件已达到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并且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报县应急办审核。
第十条县应急办对拟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各类事项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交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发布时效、发布范围、传播方式、发布原因、主要内容等。发布单位统一为本次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应急办。
第十二条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根据县应急办提交的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通过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事件主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当预警信息等级发生变更时,该事件主管部门应重新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批;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也应当按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